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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重磅发声!护航市场发展,证监会三大动作释放关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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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期货日报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北京召开专题座谈会,与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新材料、商业航天、网络经济等不同领域的民营科技企业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参加座谈。

  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关心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统一了各方思想,有力提振了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大家表示,随着新“国九条”及“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等“1+N”政策体系持续落地见效,投资和融资更加协调的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各方预期明显改善。资本市场作为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平台,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经济回升向好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同时,与会代表围绕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升投融资便利度和效率;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发现培育、识别筛选和IPO支持机制,增强对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的包容度,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则;支持境外已上市科技企业回归,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丰富优质投资标的;加大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力度,培育壮大长期投资力量;等等。

  吴清强调,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既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培育高质量上市公司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证监会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为牵引,加快推进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尊重市场规律,切实提升资本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可预期性,进一步完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市场服务体系,加力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民营经济和新质生产力领域的优秀代表,希望大家坚定信心,保持爱拼才会赢的精气神,以实际行动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更好回报投资者,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积极贡献力量。”吴清说。

  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 强化金融机构参与支持力度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金融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意见》共7部分23条,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纠纷调解业务。《意见》指出,利用3年时间,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

  期货日报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提出,引导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一是强化金融机构参与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金融纠纷调解,配合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并切实履行调解协议。各金融社会团体要督促会员机构参与调解机制并积极推荐优秀员工参与行业内调解员的选拔、履职。金融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

  二是健全金融机构内部保障体系。各金融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推进纠纷调解工作,将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考核内容。探索将调解方式以适当形式纳入产品及服务合同,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预先知悉调解渠道。建立完善应调响应、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和异地授权、解纷方案快速审批等机制。要认真研究吸纳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解建议,建立溯源整改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意见》的制定发布,是金融领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的现实需要,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推动《意见》各项要求落地实施,助力金融领域纠纷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专业化法治化水平,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领域社会治理体系、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新“国九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现行《办法》为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二是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了业务本源。三是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四是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在上述背景下,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现行《办法》共六章43条,本次拟修订25条,增加18条,修订后共七章61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该项资格。

  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即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

  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或者完善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情形,建立健全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此外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责任编辑:吴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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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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