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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抢先”公开事故车信息,合适吗?

  来源:南方日报  #专家谈车企抢先公开事故车信息#[车企“抢先”公开事故车信息,合适吗?]

  来源:南方日报

  #专家谈车企抢先公开事故车信息#[车企“抢先”公开事故车信息,合适吗?]

  4月1日,“小米SU7在高速公路撞上护栏起火燃烧致三人死亡”的事件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在3月29日22时44分事故发生后不到72小时的4月1日12时46分,小米通过其官方微博公开了通过汽车智驾系统获取的事故发生过程时间点的相关信息,也对纷扰不断地舆论提供了一定的“事实”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行踪轨迹”等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而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上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对于车企能否根据需要公布车主的相关个人信息的问题,此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认为,这实际上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判断问题。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公开本质上也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因此车企公开车主的相关个人信息也应当符合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即原则上应当取得车主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车主的同意,则车企要公开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否则不得擅自公开车主的个人信息。

  王叶刚强调,对于需要取得车主同意而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形,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最小使用原则,应当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限定在为实现处理目的最小的范围内。对相关部门而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车企处理车主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对车企非法处理车主个人信息的行为(如过度收集、不当公开等)依法进行处罚。#车企抢先公开事故车信息合适吗##小米SU7高速碰撞爆燃事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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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SU7高速上碰撞爆燃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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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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